▲司法亲子鉴定委托流程
受理要求:
1、当事人全部到鉴定所现场,了解鉴定程序、填写委托书、协议书等相关表格,当事人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户口簿、孩子的出生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个人委托亲子鉴定的活动应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法院、妇幼保健院等机构的委托鉴定,出具由委托机构所签发的带公章的亲子鉴定委托书,注明父母和孩子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以及申请原因等。
3、涉及小孩办户口,个人落户,请先咨询当地户籍部门,在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公安派出所开具情况说明及身份证明,尽可能符合当地户口承办机构的认可方式。
在收到样品后,平均在15个工作日左右,最晚不会超过30个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可以出鉴定结果。
1、保密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
a)委托方委托鉴定时提交的有关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技术信息以及委托方的秘密材料;
b)鉴定、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c)鉴定/检验的各项原始数据及结果;
d)本所鉴定业务档案;
e)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的保密信息等。
2、未经委托方同意,任何员工不得将本程序1中的a、b、c条款内容泄露给第三方,不得对外提供或发布有损委托方的相关信息、关键数据;未经所长同意,不得泄露1中的c、d、e条款的信息。
3、采取相应措施,限制本所非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区域。
4、鉴定人应妥善保管鉴定材料、检验材料和鉴定/检验记录,以防鉴定案件的相关信息失密扩散。
5、本所出具的鉴定文书仅送交委托方或其指定人员并为委托方保密,未经委托方同意和副所长批准不得复印外传。
6、未经副所长同意,外部人员不得调阅鉴定/检验记录和结果;本所工作人员需调阅鉴定/检验档案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7、委托方要求以EMS等方式传递鉴定/检验结果时,应注意信息安全。
8、若委托方有其他特殊保密要求的,鉴定人应在《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中注明,尊重并执行委托方的保密要求。
9、本所所有员工应遵守保密规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医学伦理道德。
10、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鉴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⑴私自接受鉴定委托的;
⑵超越鉴定人权限进行鉴定的;
⑶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⑷泄露国家机密的;
⑸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造成损害的;
⑹丢失鉴定资料的;
⑺违规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⑻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的;
⑼因过失导致鉴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⑽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