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廉洁从业九项准则60条(试行)》
2021年11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为广大医务人员划清了基本行为底线。
2024年12月10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60条(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准则60条》),将“九项准则”细化、具体化为60条内容,为引导广大医务人员守纪律、知底线,有效规范执业行为提供了具体行为准则。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学习第一则共11条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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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则:
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11条)
1.坚守医者初心,坚持按劳取酬,依法依规靠知识、靠技术、靠劳动获得阳光、合理、体面、有尊严的报酬。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
2.严格遵守统方管理规定。严禁未经医疗机构授权,私自统计医院设备、药品、耗材的采购、使用等有关数据,严禁违规向互联网企业或医药企业、经销商等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数据或统计便利以谋取私利。
3.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及外配处方相关规定,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必要的原则合理开具外配处方,不得开具与本次治疗无关的药品。不得在外配处方上书写与诊断治疗无关的信息。
4.严格遵守外送样本检测有关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严禁以利益输送为目的,有偿介绍推广检测样本外送到指定机构开展检测项目。
5.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以及被纳入到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以纸条、便签、号码牌等形式,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
6.严禁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并从中谋取私利。
7.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向患者推销一次性生活用品、保健品、“黑救护车”等产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
8.严禁向殡仪中介机构和个人倒卖逝者及亲属信息并从中谋取私利。
9.严禁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不得为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或相关产品的人员提供条件和场所。
10.严禁利用职务、身份之便直播带货。
11.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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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1
某医院信息科职员徐某利用职责便利,通过系统管理员权限进入医院数据库查询统方,并提供给医药代表以获取报酬,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1.8万余元,为医药代表谋取利益,系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0元。
典型案例2
陈某某在担任某县人民医院住院部药房主任期间,应多名医药代表的请托,安排其药房工作人员进入药品管理系统统计有关药品的消耗量,并将消耗量按月进行汇总,分类整理交给药品销售人员,药品销售人员按约定的比例给付“统方费”。自2008年6月至2013年2月,该药房收受药品销售人员“统方费”累计100万余元。收取的“统方费”除少量用于科室开支外,余款由被告人陈某某与参与的药房工作人员共同分配。最终判决某县人民医院住院部药房被以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陈某某被以单位受贿罪判处。
典型案例3
浙江省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内科医生包子予应医药公司销售代表请求,先后侵入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及绍兴市其他两家医院的计算机系统,非法获取三家医院数据库内保密的“统方”数据并予以销售,获利人民币11.6万元。经研究,绍兴文理学院给予包子予开除公职处分。人民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包子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简析
典型案例1-3违反了“九项准则(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中“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统方”是医院对医生用药信息量的统计。所谓为商业目的“统方”,是指医院中个人或部门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医生或部门一定时期内临床用药量信息,供其发放药品回扣的行为。
国家卫生健康委在2014年就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规定指出,严禁院内任何岗位的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进行“统方”,使医药营销人员获取医院医务人员或部门用药及耗材使用的相关信息。此外,明确了医院严禁工作人员参与以下“统方”行为:一是,利用工作之便,为医药营销人员进行“统方”,提供用药量、耗材使用量等相关的信息;二是,利用工作之便或个人关系,为医药营销人员与本院有关人员或部门牵线搭桥,提供“统方”便利;三是,担任企业的医药代表,或充当医药营销人员在本院的代理人,进行私下“统方”活动;四是,未经医院批准或授权的其他“统方”行为。
来源: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