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0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60条(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准则60条》),将“九项准则”细化、具体化为60条内容,为引导广大医务人员守纪律、知底线,有效规范执业行为提供了具体行为准则。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学习第三则共9条具体内容:
18.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收费,为群众提供便捷、 高效的医疗服务。
19.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 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严禁无原因、无依据术中加项、加价。
20.严格执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严禁重复开立不必要的检查检验项目。
21.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严禁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过度用药或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行为。
22.认真执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相应操作规程,科学判断病情,准确掌握住院指征,禁止降低入院指征,严禁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严禁无指征延长疗程或住院时间。
23.严格遵守使用医用耗材诊疗相关医疗技术的适应症、禁忌证。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医用耗材使用前需与患者或家属进行 充分沟通。使用Ⅲ级或植入类医用耗材时,应与患者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
24.严禁使用未经审批的医用耗材,原则上不得以任何理 由、名义向患者及家属介绍购买非医疗机构供应的医用耗材,患 者自购医用耗材原则上不得应用临床诊疗。
25.严格执行省市相关医疗价格政策,规范收费行为,禁止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严禁私自收费。
26.严格执行外出会诊有关规定,规范开展外出会诊活动。 严禁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严禁违规收受或者索要患 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严禁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2022年8月14日,有网友在网上公开爆料湖南省创伤急救医学中心原副主任、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副主任医师刘翔峰行医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刘翔峰通过夸大、虚构病情,对病患采取严重超过必要限度的医疗手段,甚至在手术过程中切除病患健康无病变的身体组织,并通过上述方式向病患收取高昂的医疗费用。上述信息爆出后,刘翔峰的名字一度冲上各个社交平台的热搜。2022年8月8日,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对刘翔峰采取了停职调查。 (来源:网络)
案例中涉案人员违反了《准则60条》“(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中第18条夸大、虚构病情,对病患采取严重超过必要限度的医疗手段,甚至切除病患健康无病变的身体组织,没有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严重违反了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以及遵守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医学伦理规范等要求;第22条内容,给不具备手术指征的患者实施手术,没有做到科学判断病情,准确掌握手术等医疗行为的指征,违反了认真执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相应操作规程;及第25条,通过过度诊疗向病患收取高昂的医疗费用,可能存在不规范收费等行为,违反了严格执行省市相关医疗价格政策,规范收费行为的要求,并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主席令第三十八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主席令第九十四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禁止违规过度检查】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根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办发[2012]4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严守《准则60》,筑牢医疗规范防线
《准则60条》 为我们医务工作者规范执业、廉洁从业划出了“硬杠杠”,制定了“铁规矩”,在对患者进行检查、治疗时,必须遵守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药物,合理诊疗,不得过度治疗。
来源:第五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