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风课堂│河南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60条(试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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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0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60条(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准则60条》),将“九项准则”细化、具体化为60条内容,为引导广大医务人员守纪律、知底线,有效规范执业行为提供了具体行为准则。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学习第六则共4条具体内容:



39.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通过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其他指定医疗机构或场所就诊。



40.严禁超出注册和备案医疗机构范围开展执业活动并从中谋取私利。



41.严禁以谋取私利为目的,安排或引导患者到院外指定地点进行检查、检验、治疗。



42.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利用执业之便为第三方线上诊疗平台引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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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成都市郫都区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张某某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规定,向四川某私立医院介绍患者并收取“感谢费”问题。2018年,四川某私立医院业务员陈某请托张某某向该医院介绍患者,并表示向张某某支付转诊病人医疗费用的20%作为“感谢费”。2019年至2020年,张某某先后2次将区第二人民医院病人介绍给该私立医院,并收取“感谢费”5300元,违反医疗机构相关纪律规定,损害职业形象。2022年4月,张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其违纪所得。

(来源:《“十大领域”专项治理曝光台丨通报1起典型案例》中共成都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成都市监察委员会)



简析

案例中涉案人员违反了《准则60条》“(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中的第39条“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通过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其他指定医疗机构或场所就诊。”本案中张某某并非基于医联体内正常转诊的需要,而是在私立医院业务员承诺给予转诊病人医疗费用20%作为 “感谢费” 的利益诱惑下,通过线下途径,将区第二人民医院的病人介绍到该私立医院就诊,以谋取个人利益 。


政策依据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办发[2012]45号)第八条规定:……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倒卖号源。

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卫办发〔2007〕296号)规定:……不以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和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为由,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主席令第三十八号)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前款规定的人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主席令第九十四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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