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0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60条(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准则60条》),将“九项准则”细化、具体化为60条内容,为引导广大医务人员守纪律、知底线,有效规范执业行为提供了具体行为准则。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学习第七则共4条具体内容: 43.坚持平等原则,共建公平就医环境。 44.坚持公开公平,持续扩大预约挂号,严禁倒卖号源。 45.禁止在挂号、门诊诊疗、排队检查、住院等待、床位安排、手术次序安排等方面扰乱既有就医秩序,为本人或关系人提 供便利。 46.严禁私自预留或占用紧缺药品、耗材。 2022年8月,江苏省纪委监委会同卫生健康、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组建专案组,对南京市内医院“号贩子”倒号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专案组在3个月时间里,发现4个“号贩子”团伙长期借助非法软件大肆抢号、找医疗人员临时加号的方式囤积号源并加价倒卖,年获利达百万元,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经查,发现一批医院内部工作人员帮助“号贩子”办理临时加号、住院手续等服务并收取好处。目前,当地已抓获违法犯罪“号贩子”团伙涉案嫌疑人40名;已有19名医院工作人员因存在“医贩勾结”腐败问题,已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接受审查调查。 (来源:《“十大领域”专项治理曝光台丨通报1起典型案例》中共成都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成都市监察委员会) 案例中涉案人员违反了《准则60条》“(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中的第43条:“坚持平等原则,共建公平就医环境”的规定,“号贩子”的行为以及医院工作人员的协助,破坏了平等的就医环境,使得有需求的患者无法公平地获得医疗资源;第44条:“坚持公开公平,持续扩大预约挂号,严禁倒卖号源”的规定,“号贩子”团伙借助非法软件抢号、找医疗人员临时加号的方式囤积号源并加价倒卖,破坏了挂号环节的公平性和正常秩序;第45条:“禁止在挂号、门诊诊疗、排队检查、住院等待、床位安排、手术次序安排等方面扰乱既有就医秩序,为本人或关系人提供便利”的规定,医院内部工作人员帮助“号贩子”办理临时加号、住院手续等服务,为“号贩子”及其关系人提供便利,扰乱了正常的就医秩序。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办发[2012]45号)第八条规定: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倒卖号源。
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卫办发〔2007〕296号)规定: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
医务人员在考评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德考评结果应当认定为较差:(二)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不合格。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执业医师的医德考评结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送执业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同时报送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主席令第三十八号)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前款规定的人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主席令第九十四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第二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来源:开封市第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