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血报销返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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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实行公民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互助和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在本市献血的公民(以下称本市献血者)有优先用血的权利。

1、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2、本市献血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书用血,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按献血量的五倍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后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

3、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凭借家庭成员中本市献血者的无偿献血证书和户口簿(或有关证明)向居住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办理用血证明,按家庭成员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

4、有工作单位的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可凭所在单位的完成献血计划证书用血;

5、未献血的适龄健康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户口簿向居住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办理用血证明,并交纳用血互助金。

6、无工作单位的公民因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年龄或者健康状况均不符合献血条件,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户口簿和有关证明向居住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办理用血证明,先交纳用血互助金;医疗临床用血后,区、县血液管理机构退还公民交纳的用血互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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